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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清代州县官的审讯技术,简陋得如同还停留在初民社会。来自《周礼》的所谓“五声听狱”,仍为多数人奉为教条,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这种方法带着浓厚的主观倾向,显然缺乏严格的法理逻辑。而在依靠“五声听狱”不能得到满意供词的情况下,无论清官还是浊吏,可能都只好求助于“给我大打五十大板!”
第四,清代州县官员好用刑讯逼供,也有其不得已的“苦衷”。清代文官人手严重不足,已有众多学者指出,姑不多论。清代审案期限又极为严格,这让本就人手不足的地方官员,尤其措手不及。据《清史稿·刑法志》,寻常命案限6月,其中州县须3月内结案解府州,府州一月内解司,司一月内解督抚,督抚一月内向皇帝咨题;盗劫及情重命案、钦部事件并抢夺掘坟一切杂案,时限更短,仅4月,其中州县须2月内解府州,府州20日内解司,司20日内解督抚,督抚20日内咨题。重大案件的结案时限,反较普通案件为短。
官员若违反审转期限,将直接面临“罚俸”、“降级”等行政处罚,若遭弹劾,有时还会得到更严厉的处分。如此,官员尤其是地方基层官员,只好化压力为暴力,将嫌犯一拷了之。
此外,清代吏治之贪渎腐败,众所皆知。因利益关系或权力倾轧而锻造冤狱,亦屡出不鲜。而在每一个冤狱中,都难免徘徊着刑讯逼供的幽灵。说到底,清代刑讯逼供的本质,就在于缺乏对个体权利的认同与保护。哪怕是一个犯罪嫌疑人,也有其天赋人权,刑讯逼供则挑战乃至践踏了此种天赋人权。这既是庶民的悲剧,也是王朝的悲哀;既映出草芥之民的渺小卑微,也衬出官僚机器的冷血强大;既留下炙烤民权的残痕,也摄下滥施公权的影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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