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案卷释放疑犯 案卷丢失责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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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疑犯自首警方因“案卷丢失”放人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1998年的一个夏夜,因为生活中一些琐事引发的矛盾,49岁的范某银与同村的范某文、与范某德、范某云发生口角并撕扯起来,其间,范某银被拖进范某德家,又按倒在地上,范某云和范某文二人手持匕首朝范某银身上乱捅。最终,范某银身上被捅了30多刀,因流血过多而亡。

随后,范某文、范某德被抓,而范某云早已不知所踪。十余年间,范某银的妻子包某某坚持替夫追凶,要求警方追查,直到13年后的2011年底,她听说范某云被抓到,“本以为丈夫可以瞑目了”,包某某一家准备给县公安局送去锦旗。然而范某云在邻水县看守所被关押一年之后,于2012年12月取保候审。

原来,警方有关范安银死亡一案的案卷“由于以前的办案人员保管不善”,包括尸检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内的证据材料遗失,导致县检察院无法依此审查起诉疑犯。

包玉贞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显示:2013年1月22日,县检察院将其控告材料转由县公安局纪委处理。此后,县公安局纪委调查“案卷失踪”事件,但无公开证据显示有任何责任人受到处理。

警察丢失案卷致办案受阻有罪

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案件初期侦查材料丢失,造成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公安机关无法开展后续侦查工作,违反了《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相关规定,且社会影响恶劣,其渎职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定因果关系。

看到这里,有人会问,案件发生在1998年,如今时间已经过去了近20年,如果将此案按渎职处理起诉的话,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呢?这个问题我们应当这样分析:涉事警察参与侦办的范某银被杀案件虽于1998年立案,但直至2011年底公安机关才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在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时,遂发现该案初期侦查材料丢失,从而导致对该案无法继续侦办下去,故本案产生的危害结果即从此时发生,并未超过追诉时效。

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不容亵渎,手执法律公器的执法部门,更要坚守法律原则,恪尽职守。只有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追查责任,案卷丢失案件才不会成为糊涂账,类似的事情才不会反复发生。也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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