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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金融状况急剧变化下的冲击碰撞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是2004年最高法颁布的。那时,市场上并未出现‘对赌协议’、对冲基金,甚至小额贷款等金融方式。这些后来出现的金融方式,是当时这条法律出台时,并没有预料到的。当时获取资金的方式,一般是民间借贷或者银行贷款,相较于现在,是很单一的形式。”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表示,金燕的案子,是在金融状况急剧变化的当下,产生的冲击和碰撞。
在张柄尧看来,“24条”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它将夫妻关系存续间的债务都算作共同债务,是为了规避以“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41条,夫妻共同债务,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金燕的个案,我觉得应按照41条来考量:一方面,李明与原告签署‘对赌协议’,金燕是否知情;另一方面,该资金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认为还需要考量。”
“在面临巨大风险时,将婚姻中的另一方捆绑起来,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张柄尧看来,‘对赌协议’本身具有极大风险性,夫妻双方都是独立个体,是否愿意为这个赌博性质的金融行为负责,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考量,即使是夫妻,也会有不一样的看法,将“对赌协议”看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实际上是剥夺了一方的选择权。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解释
1、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这是此次答复最大的亮点。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实践中,非举债方可以通过收集日常生活开支明细等证据,证明共同生活的实际费用以及说明无对外举债之必要,从而将款项用途的举证责任交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之目的。
2、坚持理清债权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以保护民事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3、因投资亏损而产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4、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非举债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5、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用第24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
6、未经审判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不得直接在执行程序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遗孀金燕有责任偿还丈夫的2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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