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的“丙类户”一般通过哪些途径来实现盈利?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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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投资项目百科

丙类账户概念: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丙类账户与甲、乙类账户的区别在于不能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交易,必须通过结算代理人来交易。成立的“丙类户”一般通过哪些途径来实现盈利?是否合法?

成立的“丙类户”一般通过哪些途径来实现盈利?

第一种是沈沪东将所在中银国际的债券以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公司,然后公司再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给其他银行,从中赚取差价。

法院认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间,沈沪东利用担任中银国际债券交易员的职务便利,将中银国际的自营债券以较低价格卖出给其控制的丙类户上海普银、上海乾银。或让中银国际以较高价格从其控制的丙类户买入债券,从而将中银国际的债券获利转移至自己控制的丙类户。沈沪东共采用这种方式先后进行13笔债券交易,获利480.57万元。

第二种是沈与其他银行内负责债券交易的交易员协商,以较低的价格买进债券,再按照当日市场价格卖出,从中赚取差价。比如,2008年8月至2010年6月间,徐大祝11次将齐鲁银行的自营债券以较低价格卖给上海乾银、上海普银,“丙类户”实际获利291万元,其中徐大祝分得144万元。

第三种是沈控制的丙类户通过其他银行负责债券销售的工作人员,从一级市场以较低价格买入债券,再向市场出售赚取差价,这项获利需要分配给沈沪东联系的业务员。

比如,2008年某两只债券由交通银行承销,沈沪东为了使其控制的“丙类户”申购成功,委托多家具有申购资格的银行和券商代其控制的“丙类户”申购债券。交通银行债券交易员姜某向发行部门的同事推荐了这些申购机构。

拿到这两只优质的债券以后,沈沪东的“丙类户”再卖出,共获利140余万,其中70万分给了姜某。而这笔钱被法院认定为沈沪东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姜某在供述中也表示:“其与沈沪东合作盈利的模式包括代持、从一级市场申购、撮合交易三种,上述三类交易盈利后都是五五分成。”

第四种是经沈与对方银行交易员商谈,其控制的丙类户以正常的市场价格买入债券,再以高于当日市场价格卖出,从中赚取差价。

2006年3月至2006年6月间,沈沪东与浙商银行债券交易员刘某合谋,由刘某将浙商银行自身的债券配置需求告知沈后,其控制的“丙类户”以市场价格购入浙商银行所需债券,再以两人确定的较高的价格(在前述购买价格上加价)卖出给浙商银行。这样的交易共进行了8笔,“丙类户”获利999.3万,分给刘某299.97万。

此外,2008年间,沈沪东还与原嘉实基金的基金经理吴某创造了一种“空手套白狼”的获利方式。即吴某以嘉实基金的名义先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出资买入并代持债券,到约定期限后将债券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卖出给沈沪东控制的“丙类户”代理行。代理行再按照市场价格卖出给吴某事先联系好的金融机构。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吴某始终操纵债券在外部进行流转。“丙类户”此项获利1420.78万元,吴某分得851.88万,沈沪东分得568.9万。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吴某已另案处理。

什么是丙类账户?丙类账户概念是什么意思?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

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亦可开设丙类账户。丙类账户与甲、乙类账户的区别在于不能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交易,必须通过结算代理人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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